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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什么物業公司會成為“出氣筒”?>

發布日期:2021-07-13

私搭亂建按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,歸城管負責??蓪嶋H上城管不管。物業公司沒有執法權,也管不了。結果就出現了誰要怎么干就怎么干的局面,鬧得鄰里不和,小區的整體外觀遭受破壞。而且引發了業委會、業主與物業公司的合同糾紛。

根據物業管理合同,物業公司有保護全體業主財產不受侵犯的責任。其中包括通過法律手段保護業主的財產。小區的外觀是所有業主的共有財產。當業主的財產受到侵犯時,物業公司不管是違約行為。

但物業公司不說不管,如果業委會出書面的請求,我就管。你要我打官司我就打。這就把球踢給了業委會。如果業委會接這個球,結果就成了“鄰里糾紛”。產生的一系列后果是:業委會委員也是業主,迫于面子,可能就不管了。嚴肅的合同成了人與人之間的私人關系。因此,業委會決不能“接球”,堅決要求物業公司按合同辦。管不好小區,是物業公司的失職。不按合同管理是違約。只有如此,才能使物業公司朝健康的方向發展,煅造出自己的品牌。

物業公司的隱憂是不想得罪業主,推卸責任。同時減小自己工作的難度。如果把什么事都推給業委會,讓業委會抗著,去得罪業主,物業公司豈不省事!但這種做法的后果是:一,失去了業委會與物業公司之間的信任;二,推卸責任不僅不解決問題,物業公司的威信越來越差,小區管理只會惡化。三,從短期看,物業公司是做了好人,息事寧人,從長期看將損害公司建設。

這是個新問題,需要業委會與物業公司溝通,不能溝通就只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。業委會在與物業公司簽合同時要特別注意物業公司的責任,及違約條款。不能讓它踢皮球。而在今天這個有法不依,執法不嚴的環境中,讓沒有執法權的物業公司真正作到嚴格管理也難為他們。而且,他們也怕違約者太多,自己完全陷入官司中,得罪太多的業主。

因此,在這樣的博弈中如何做到雙贏,是需要業委會與物業公司配合,理解,同時在司法實踐上積累經驗,有時是痛苦的經驗。但大家的目的應是一致的,為業主服務好,同時使公司健康的成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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